上海云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许王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33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云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许王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741.88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云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许王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资人民币16071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云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许王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高温季节津贴人民币300元;
四、对申请人许王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