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淘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潘钰婷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23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淘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潘钰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人民币14000元;
二、对于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