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秦丙林与被申请人上海阳毅系统门窗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晖迈建筑有限公司、上海群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乐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窗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上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11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秦丙林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不予处理的除外)。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