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雷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孝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4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上海雷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孝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雷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75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雷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孝报销款人民币150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雷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孝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37901.89元;
五、对申请人张孝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