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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劳人仲(2024)办字第5289号裁决公告:
松劳人仲(2024)办字第5289号裁决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06 阅读次数:

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费立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4)办字第52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费立峰202461日至2024925日工资人民币60505.75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费立峰202461日至2024925日通讯补贴人民币756.32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费立峰20231116日至20231231日年终奖人民币320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费立峰202411日至2024925日年终奖人民币23417.73元;

五、对申请人费立峰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