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万晓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4)办字第52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晓阳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工资人民币107034.5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晓阳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通讯补贴人民币891.95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晓阳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年终奖人民币1875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晓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年终奖人民币118247.1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腾启越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万晓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4000元;
六、对申请人万晓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