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旻月机电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成鹏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1)办字第20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上海旻月机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内支付申请人张成鹏2021年5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人民币16300元;
二、对申请人张成鹏其余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