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策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赵兵兵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1)办字第4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策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赵兵兵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人民币6975元;
二、对申请人赵兵兵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