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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沪松林罚听权告字〔2026〕第2号)的公告
关于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沪松林罚听权告字〔2026〕第2号)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20 阅读次数:

被告知人:王如

机关于2026817日对王如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案,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告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沪松林罚听权告字〔2026〕第2,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听证权利。

现因2026918日,本机关收到江苏省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关于王某荣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的情况说明》及其所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王如除本机关已告知的违法事实外,还存在新的违法事实:2025914919日期间,通过微信向江苏常州的王某荣出售1只红喉歌鸲和1只蓝喉歌鸲。

经本机关初步核查,上述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有初步证据证实,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据此,原《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需作重大调整,依法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上述新的违法事实系由本机关发现线索并移交,经外省林业部门查证后反馈发现,并非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发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2026916日公告送达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沪松林罚听权告字〔2026〕第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文书立即失效,本机关不得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本机关将就上述新发现的违法事实依法补充调查,并在补充调查终结后,就全部拟认定违法事实重新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重新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届时另行依法送达,当事人对重新告知的内容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法定条件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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