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杏、袁玉超:
你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500弄10号101室存在擅自搭建构筑物的情况。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 松 )新府责拆决字〔2025〕第07015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 松 )新府责拆决字〔2025〕第070154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6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