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文:
你于2024年12月14日被发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500弄75号102室房屋南侧擅自搭建构筑物。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催告书》(沪松府限拆正搭催字[2026]第1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限期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催告书》(沪松府限拆正搭催字[2026]第18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