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金萍: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松)岳办不罚决字〔2025〕第040156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松)岳办不罚决字〔2025〕第04015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办事处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