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磊、周桐:
你于2024年10月24日被发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888弄151号建有一处铝合金玻璃结构的建筑物,面积为2.85平方米。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2024]第07045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2024]第070456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