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
本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松)岳办责停限拆决字〔2025〕第040144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松)岳办责停限拆决字〔2025〕第040144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松)岳办责停限拆决字[2025]第04014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