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洪志 陈智琴:
你于2025年07月31日被发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888弄176号建有一处铝合金构筑物(车棚)。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 2025 〕第078337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 2025 〕第078337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