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顶立、蒋春琳:
你于2025年07月06日被发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41号房屋西北侧擅自搭建建筑物。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沪(松)新府告字〔2025〕第07823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权利义务告知书》(沪(松)新府告字〔2025〕第078235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