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春林、琚红珍、计思颖:
你们于2025年07月11日被发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888弄65号房屋东侧擅自搭建构筑物。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沪(松)新府告字〔2025〕第078209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权利义务告知书》(沪(松)新府告字〔2025〕第078209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