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雪琼:
你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111弄364号存在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2025〕第07805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2025〕第078058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