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政务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13 阅读次数:

上海石榴花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对于你单位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未自行公示对外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因多次联系,均未联系到你单位,我局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机构代码:8012543680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2025〕272025004075

当事人:上海石榴花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7FNCXW3G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龙;

身份证名称及号码:身份证231004198208302418

当事人于20211228注册成立,从事餐饮管理;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4年04月27日,当事人在填报并公示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中未自行公示对外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信息,截止至2024年7月1日,当事人未及时改正。2025年530日,我局通过第三方会计师审计报告及相关年报信息核查材料确认,当事人未自行公示对外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信息与实际不符,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和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相关《上海锐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童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示信息专项审计和复核报告》(锐阳松江检字(2024)第151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57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通过松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松罚告〔2025272025004075,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条第()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条第()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交至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加强员工培训,认真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8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