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现开展第十批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八批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二批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团体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推荐条件:
1、项目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项目范围包括: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2、项目标准
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②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③体现文化多样性和中华民族创造力;
④体现海派文化、江南文化和红色文化特点,与松江城市文化发展相融合;
⑤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体)推荐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
1、长期在本区从事某项区级非遗项目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并承续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2、传承人从事该项目的传承实践累计年限5年以上,传承团体不少于10年;
3、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4、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5、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团体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申报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后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政府。
三、推荐材料
(一)代表性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计划等;
(二)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技艺特点;为该项目保护所做的贡献;开展公益活动情况等;
(三)代表性传承团体推荐表:团体名称、团体历史沿革和存续状况、团体组织架构、分工和群体规模、主要成员代际关系和技艺特点、团体在项目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为该项目保护所做的其他贡献等;
(四)松江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团体诚信承诺书;
(五)辅助材料:包括录音、录像、图片,体现有关项目、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团体成就的证明复印件及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团体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六)上述材料一并于6月3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递交纸质版材料。纸质材料请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九份,其中二份原件,七份复印件,电子版发至邮箱sjfyfzx@163.com;辅助材料电子版本一式二份(使用U盘拷贝,标明项目名称、报送单位等信息);
(七)上述推荐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八)凡不符合项目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未推荐建议保护单位、超过受理时限的,不予受理;
(九)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特此通知。
申报受理单位: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地址:松江区人民南路26号北半幢
联系人:俞慧超
联系电话:57891105
邮箱:sjfyf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