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公告
刘旭辉:
你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茸盛路99弄3号401室房屋北侧存在擅自搭建的建筑物的情况。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确认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中办责拆决字〔2026〕第01007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后文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