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公告
顾晓丽、周伟强:
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确认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沪(松)中办责停限拆决字〔2023〕第01040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后文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沪(松)中办责停限拆决字〔2023〕第010401号)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