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良、朱美芬:
你们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城置路282弄23号201室的房屋存在涉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擅自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行为。本机关多次联系你们未果,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沪(松)泗府调询通字〔2024〕第13031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后文件: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