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公告
陈爱生、陈春香、陈毅鹏:
你们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树路199弄9号102室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本机关多次联系你们未果,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沪(松)中办责改通字[2021]第010547号)、《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法律后果告知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后文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法律后果告知单》、《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承重结构修复施工企业名单告知单》、《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推荐单位通知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