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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知识普法宣传——第四期 野生动物篇
动物检疫知识普法宣传——第四期 野生动物篇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14 阅读次数:

1.概念

野生保护动物,是指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范围

野生动物的检疫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以及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非原产我国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即国家重点及CITES附录内核准为国家重点、“三有”、地方保护的陆生脊椎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仅苗种)。

3.要求

出售、运输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饲养、出售、运输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运输指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行为;水生野生动物苗种的检疫参照水产苗种检疫有关规定执行。

4.材料

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或者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证件复印件、野保部门对出售、利用该批次野生动物的专用标识、行政许可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要求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申报前30天的隔离观察记录、免疫情况材料。

5.备注

凡无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利用许可或者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上海市等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均不按照野生动物检疫要求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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