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畜禽检疫范围包括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畜禽动物和骡;即猪、牛(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羊(绵羊、山羊)、马、驴、骡、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鹿(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银狐、北极狐、貉。
2.档案
建立养殖档案,规范记录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投入品使用、防疫免疫、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3.防疫
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规范实施免疫接种,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定期体检,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者不得从事饲养活动;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时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
4.引进
引进接收时核查检疫证明信息及是否经市指定通道运入;跨省引进种畜禽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隔离舍内隔离观察30日,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接收畜禽3日内进行补栏登记并上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5.经营
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了解目的地信息,提前3日申报;运输车辆、人员须备案,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且抵达目的地后3日内上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