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上午,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接浪琴水岸居委会来电,反映小区内一居民在散步时看到河道岸边有一尾活体娃娃鱼。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随即派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现场鉴别,该鱼确系为娃娃鱼,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救助处理。当日下午,该娃娃鱼已被送至上海市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基地交由专业工作人员实施救护、暂养。
娃娃鱼,学名大鲵,是一种生活在淡水里的两栖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娃娃鱼体长约50厘米,重约1公斤。执法人员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体表完好,无外伤,为健康活体。考虑到本地非大鲵栖息地,不宜直接放生,执法人员在市民的积极配合下将其带回执法大队,并对市民积极救助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表示了赞许和感谢。
近年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定期组织现场野生保护动物宣传活动,并结合互联网、微信平台等新媒体,扩大宣传面,市民守法和动物保护意识逐年增强。每年可成功救助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数尾。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拨打专业部门电话或向警方求助,请勿自行处理或放生,因为很多珍稀的动物对生存环境都有特殊要求,如果处理不当,反而会给它们带来伤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敬告广大市民切勿私自购买或放生野生动物,保护珍稀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共同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文字:王雪龙
图片:王辉、腾凌俊
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