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0日,松江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接到荣乐东路派出所通知,前去交接市民主动上缴的一只小鳄鱼,经现场鉴定,确定该物种为“暹罗鳄”。
“暹罗鳄”,别称“泰国鳄”,系外来物种,野外分布于“越南、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后被多国引进繁育饲养,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我国将其野外种群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成年“暹罗鳄”体长可达4米,这条体长27厘米,背甲宽3厘米,为幼龄阶段,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已移交至上海市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基地进行专业的救助和暂养。
在此告诫广大市民群众,“暹罗鳄”是一种非常凶猛的爬行动物,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并不适合作为宠物进行饲养,且作为保护物种,必须来源合法、手续齐全,如果市民购买的“暹罗鳄”来源不合法,买来饲养前未办理相关证件,都是非法的行为,轻者予以相应行政处罚,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一旦发现同类物种,切勿随意将其进行放生,否则将破坏原有生态环境,造成生物入侵,更甚者会危害公共安全,应第一时间联系当地农业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文字:王雪龙
图片:王雪龙
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