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部门动态/区生态环境局
聚焦生态环境法典固废篇章解读分享 请查收这份固体废物跨省利用管理提示
聚焦生态环境法典固废篇章解读分享 请查收这份固体废物跨省利用管理提示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16 阅读次数: 次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要求,规范松江区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经营秩序,推动行业绿色、安全、集约发展,区固废管理站联合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松江区工作处举办了一场专题培训。辖区内近百家物资回收单位负责人及代表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聚焦法典第二编第六分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篇相关内容进行了学习分享,随后进行了一般固废跨省转移利用新要求的介绍,并对跨省系统进行操作演示及答疑。

培训有效强化了辖区物资回收单位的固废污染防治责任意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要求在企业层面落地见效;同时帮助各单位准确掌握一般固废跨省转移利用的新要求与系统操作流程,为规范跨省转移行为、提升行业合规运营水平提供了实操支撑。


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工作提示:

一、新规背景

跨省利用须提前报送,原备案渠道已停止办理。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生效,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时废止。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模式由传统备案升级为“提前报送+双向确认”,企业提交后数据即报送成功,无需属地部门确认,信息同步报送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受地可查询。目前,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报送功能已在“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cswm.org.cn/system/#/login)正式上线,原“一网通办”跨省利用备案停止办理。

 二、情况通报

根据2025年松江区固废跨省利用工作汇总,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虚假贸易问题,个别“中间商”囤积固废、实际未跨省,或者单方备案而接收方并不知情;二是利用能力不实问题,有的利用单位材料齐全,但环评已批未建、关键设备未到位、长期停产;三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同省份对利用能力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排污许可信息更新滞后。

为避免上述情况,请需申报跨省利用固废的相关企业在签订固体废物利用合同、跨省转移利用前,切实核实下游利用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利用能力,仔细查阅利用单位的环评、排污许可证资料,尽可能对利用单位实地生产车间进行考察,或咨询属地环保部门意见。同时,落实一般固废台账管理要求,每一笔收进转出都要记录日期、种类、数量、上下家等,并收集转移相关凭证,如发票、磅单、接收单等。

 三、办理指南

(一)账号注册

产生固体废物单位已在《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有相关账号的,基础信息已由市局直接接入国家系统,无需重复注册,使用原注册手机号登录后进行基础信息维护,涉及业务选择“固体废物跨省利用报送”。固体废物回收单位未在上述相关系统内有过注册信息、没有基础信息对接的,需进行初次注册,录入相关基础信息。《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cswm.org.cn/system/#/login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经营行政区划选松江区,辖区监管部门选择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或登记编号需要填报;行业类别按照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文件上的类别填报。注册国家系统的固体废物回收单位应具备符合要求的贮存设施,类型选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

(二)报送材料及信息核实

1.固体废物利用合同,包含“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固体废物名称、代码、性状、数量、合同有效期限等要素信息。

2.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关注营业执照抬头是否和合同一致、是否有效等信息。

3.接收单位资质证明,即利用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证明,包括环境评价文件、批复文件(证明接受资质章节)、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材料等。

(三)报送数量及时间

产废单位应如实申报固体废物转出数量,报送的固体废物转出量与实际转移量不宜偏差过大。报送时间要求在跨省转移之前。

需要注意的是:报送成功后,需要不定期登录系统查看报送内容是否有属地生态环境局退回、作废意见及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标记和预警。

“自动生效”不等于“免责”,新系统对跨省利用信息报送自动生效,不做人工审核,但企业仍要对材料真实性、合同履行、实际转移情况负责。虚假贸易、单方备案、多报未转等,可能被外省市退回、作废,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松江区辐射及固体废弃物管理站67772815、6777281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