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企业开展自动监测日常管理、故障处置,提升自动监测工作质量,本文梳理污染源自动监测政策和规范要求。
一、适用范围
松江区涉及自动监测并完成市控平台联网备案企业的日常自动监测设施管理。所述市控平台指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本建议所涉内容有法律、技术规范要求或更新的,依据有效法律和技术规范为准。
二、管理要点
企业需对自动监测开展如下工作:
1.对自动监测验收、备案资料存档保存。自动监测核心设备的主要或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验收,并及时将资料送松江区环境监测站,进行备案资料更新。
2.按照技术要求开展规范运维。开展保证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的核查、校准、比对工作。若委托运维的,需保持对运维质量的动态掌握。
3.开展市控平台审核工作。每日中午12时前对前一自然日的分钟、小时监测数据开展审核(周末及节假日顺延)。每日关注实时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处置自动监测故障。
4. 确保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转,不得擅自停止自动监测设备或改动运行状态、参数设置。自动监测设备需拆除或闲置的,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区生态环境局大气及水生态环境科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企业需同步报告区局执法大队和区环境监测站。
5.做好自动监测工作记录和台账保存。包括巡检、维护(校准、校验、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更换)、维修(运维备故障状况及处理)、校准等,做到逻辑对应、有据可查。
三、故障处置
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故障,产生无法代表水样实际情况的异常数据时,应及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置:
1.联系运维人员,实施自动监测设施维修并记录。自动监测设备修复启用前应开展数据质量控制措施。
2.自动监测失效期间,按照排污许可证、环评等监测要求开展等效手工监测。企业自采、送样的,需在采样前联系委托检测机构,明确样品采集和保存要求。
3.市控平台数据审核时,在中午12时前,通过平台上传异常数据相关凭证,包括异常情况说明/设备故障报告(公章)、维修单据等。排污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无异议。若需修改异常数据的,应在修改时上传对应手工检测报告。手工监测报告应有“CMA”章、“SHHJ”编号或等效质量保证支撑材料。
4.符合数据修改要求的,企业按照手工检测报告在市控平台对小时值修改,并去除分钟值统计。涉及国控平台(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及时携带凭证材料(纸质和电子版)至松江区环境监测站,进行国控平台数据修改。
6.咨询电话: 021-67861293(废气审核)、021-67861227(废水审核)。
四、编制依据
1.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沪环规〔2017〕9号
2.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 沪环规〔2019〕14号
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环监测〔2022〕5号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等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测主要运行技术规范列表
污染源自动监测主要运行技术规范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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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监测项目 |
主要参照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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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总磷、总氮、温度计、pH类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5-2019、仪器运行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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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废水一类污染物类 |
上海市废水污染物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5-2019、仪器运行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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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烟气参数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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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体废物焚烧设施自动监测设备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145号)、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及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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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 |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