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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解散后,工程款谁来付 松江法院巡回审判明确了
业委会解散后,工程款谁来付 松江法院巡回审判明确了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14 阅读次数:

前一届业委会解散后,其经手的工程款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如期给付?新一届业委会尚未产生期间,应由哪个主体代为履职?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在小昆山镇社区文化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审理了一起工程款追索纠纷案件。法院明确,业主大会为工程款给付主体;在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前,居委会可代行业委会相关职责,并适当考虑逾期利息。


纠纷始于2025年12月17日小区的第二届业委会解散。该届业委会任职期间,已通过小区亲水平台维修更新事项,并于2025年8月24日与施工队签订了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工程如期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第三方审价机构审定,工程款为49万余元。各方盖章确认后,施工队要求给付工程款,但当时对接的业委会已解散,没有主体予以给付。施工队遂将业主大会、物业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归纳出三个争议点:一是小区维修资金付款主体应为业主大会还是物业公司;二是合同约定维修资金须到物业账户后才能付款,但因业主大会换届导致无法支付,施工队工程款能否获支持;三是施工队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予考虑。



庭审现场,居委会、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应诉。法官首先指出,在业委会不能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居委会负有代为履职的责任。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居委会积极协助业主大会履职,是可以完成这些工程款拨付的。只因为前一届业委会突然解散,导致工程款拖了一年多还拿不到。对于这样一个完全善意的第三方主体权益,是要合法保护的。”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暨秉恒表示。


同时,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依据合同约定,维修资金需拨付至物业公司账户后再行支付,现维修资金尚未支取,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法官依法予以纠正。“我们认为,因业主大会内部在协调上的一些原因,导致没有办法及时付款,从民法角度应视为物业公司不正当阻碍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的成就,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物业公司在工程验收和审价完成后,应当有付款的义务。”暨秉恒说。


此外,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诉请,法官指出,虽然合同约定只有在维修资金拨付到物业公司的账户后才有付款义务,但综合考虑付款的合理期限,适当支持了施工队的诉讼请求,相关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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