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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16 阅读次数: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二、禁止2026年2月16日(除夕)至23日(初七),以及2026年3月3日(元宵节),在东至松江-闵行区界、南至黄浦江、西至G1503(上海绕城高速)、北至松江-青浦区界的合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黄浦江水源涵养林等林地、在建工程工地、冷链仓库及其周边50米等重点防火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松江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八、对未遵守前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松江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示意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