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2-06阅读次数: 】
【我要打印】
【关闭】
张超: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撤销行政执法文书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松)岳办撤决字〔2026〕第040509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撤销行政执法文书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松)岳办撤决字〔2026〕第040509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办事处
2026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