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1-23阅读次数: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
公告
沈国锋、曹伟芳:
你们在本市松江区化工路958弄53号501室(复式)存有贰处擅自搭建的建筑物,面积共计26.1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永办责拆决字[2025]第030132号)。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确认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