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10-24阅读次数: 】
永丰街道圩区排涝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仅在“上海松江门户网站”发布获取采购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永丰街道圩区排涝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采购方式:三方及以上比价
最高限价:16.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根据《松江区镇管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对永丰街道六个圩区共28个水闸泵站进行测绘及范围划定,清单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1个月。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2投标人具有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国家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或以上资质;
3.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三、投标时间和投标人资质要求
时间: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31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上述期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以下资料前往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秀路389弄15号进行投标:
①有效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④法人代表授权书(盖公章和法人签章)和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代表在本单位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法人证明书(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采用A4 纸张)。
⑤报价单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加以密封,在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封口处加盖公章。如有缺漏,招标单位将拒绝接受其投标。
四、投标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2、能够符合本项目采购清单规格及质量要求的所有内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采购公告及变更事项(若有)仅在“上海松江门户网站”发布,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其他网站转载、复制、其他途径发布的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采购人都不予认可。
六、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秀路389弄15号
联系方式:李老师021-57812784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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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街道圩区排涝设施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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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圩区 |
现设施名称 |
是否为 |
所在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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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阳圩 |
向阳四号河泵闸 |
泵闸 |
向阳四号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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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阳三号河西泵闸 |
泵闸 |
向阳三号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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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阳二号河泵闸 |
泵闸 |
向阳二号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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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阳三号河东泵闸 |
泵闸 |
向阳三号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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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农圩 |
仓桥镇八一河南泵闸 |
泵闸 |
仓桥镇八一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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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志同泵闸 |
泵闸 |
志同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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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仓桥镇八一河北泵闸 |
泵闸 |
仓桥镇八一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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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陆顺河泵闸 |
泵闸 |
陆顺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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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薛家河泵闸 |
泵闸 |
薛家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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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陈家河水闸 |
水闸 |
陈家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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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孙家河泵闸 |
泵闸 |
孙家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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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志同河北水闸 |
水闸 |
志同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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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华星圩 |
华星东河泵闸 |
泵闸 |
华星东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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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华星河东泵闸 |
泵闸 |
华星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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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华星新河泵闸 |
泵闸 |
华星新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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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华星河西泵闸 |
泵闸 |
华星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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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华星西河泵闸 |
泵闸 |
华星西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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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吉祥圩 |
石河桥河泵闸 |
泵闸 |
石河桥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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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吉祥河泵闸 |
泵闸 |
吉祥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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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吉新河泵闸 |
泵闸 |
吉新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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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七一圩 |
仓桥镇七一河西泵闸 |
泵闸 |
仓桥镇七一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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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石桥港泵闸 |
泵闸 |
石桥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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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袁家埭河水闸 |
水闸 |
新袁家埭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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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庄泾河北水闸 |
水闸 |
庄泾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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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丰收圩 |
中桥港泵闸 |
泵闸 |
中桥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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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丰收河泵闸 |
泵闸 |
丰收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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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徐家桥河泵闸 |
泵闸 |
徐家桥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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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田村港水闸 |
水闸 |
田村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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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的永丰街道圩区排涝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永丰街道圩区排涝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 ,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3)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 __单位的___ 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成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如投标人不属于监狱企业,无需填写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