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7-15阅读次数: 】
吴纪荣:
你在上海市松江区化工路958弄18号102室南侧擅自搭建了一处木质地板平台,面积38.8平方米;周边木质结构围栏,总长17.7米,高1.5米,经查实属于违法构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06月18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永办责拆决字[2024]第035022号)。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确认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永办责拆决字[2024]第03502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24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