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7-11阅读次数: 】
赵卫强、杨红萍、赵一凡:
你们在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758弄39号202室北阳台外侧正在搭建的铝合金材质窗户(东西长3.1米,南北长0.4米,高1.6米),经查实属于违法构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06月27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沪(松)永办责停限拆决字[2024]第035011号)。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确认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沪(松)永办责停限拆决字[2024]第03501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