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12-09阅读次数: 】
近日,石湖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开展辖区环保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对一处即将正式对外营业的户外露营公园露天烧烤行为进行了执法,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普法教育。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亲近自然的需求日益提高,户外露营、露天烧烤等也逐渐兴起。执法队员在对辖区公园、绿地等区域进行日常巡查时,特别留意露天烧烤行为。队员发现上述营地内存放有若干卡式炉、铁板、小气罐、调味料等烧烤相关用品,便向营地负责人霍某了解情况。霍某表示这些烧烤用品是准备在营地正式开业后,提供给客人用于露天烧烤的,他曾于今年国庆假期邀请亲朋好友来营地进行试运营,期间经营过露天烧烤。

队员依法责令霍某停止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霍某对此表示不解,队员随即开展普法:本镇地处黄浦江上游源头,而该露营公园所在地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露营活动禁止烧烤,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过执法队员的耐心普法,霍某也了解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环保法规,主动完成整改并接受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帐篷露营地生活污水有纳管条件的应达标纳管排放,无纳管条件的应采用抽运处理,禁止未经处理达标直接向环境排放。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鼓励推广采用电等清洁能源的烤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露营活动,禁止烧烤、清洗车辆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禁止随意丢弃露营垃圾。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应配齐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