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1-07-27阅读次数: 】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
林华: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编号:第2211408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1140812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