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7-30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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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
本机关于2025年07月15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沪(松)洞府责停限拆决字〔2025〕第060125号),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