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园区人才企业年金工作方案
- 索 引 号:002009N1012025102307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公开主体: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沪松人社〔2025〕55号
- 成文日期:2025-08-21
- 发布日期:2025-08-21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松人社〔2025〕55号
松江区园区人才企业年金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养老金融”创新实践,增强松江区重点产业园区人才吸引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规〔2021〕31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户管地在松江各产业园区内且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各类企业。
首批在国家级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松江科技城两个产业园区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的标准化流程,以点带面推动更多企业加入。
(二)意向参加园区人才企业年金的企业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参加人才企业年金,企业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三)园区人才企业年金建立后,园区内的企业可为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需求的“核心人才”先行建立企业年金。人才标准由园区方案明确,可由园区统筹界定,也可由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类型、特点等自行确定。今后,随着企业发展和条件成熟,逐步将企业年金扩大覆盖至全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归属
(一)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二)缴费标准: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参加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约定为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三、年金管理运营
(一)园区管委会依照《企业年金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园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和职工通过与统一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参加计划,统一委托人由园区管委会设立或指定。申请加入园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由园区负责资格审核。
(二)统一委托人依据代理协议,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人才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各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计划的管理运行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企业申请。意向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加入园区人才企业年金申请,并提供参加人员名单、上年度工资总额(新进员工按照当年度实际缴费月份的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年金比例金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或职务任命文件、参加园区人才企业年金确认书及企业与职工的民主协商材料等资料。
(二)管委会审核。园区管委会审核相关资料,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人员资料转交统一委托人。
(三)委托签约。统一委托人与申请审核通过的园区人才企业年金的相关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
五、监督管理
园区管委会加强对园区人才企业年金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园区人才企业年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参加园区人才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按照财税〔2009〕27 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园区人才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按照财税〔2013〕103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参加园区人才企业年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由原管 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三)因履行人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代理协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诉讼。
(四)未设立园区管委会的产业园区,由具有该园区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承担本工作方案中所列园区管委会职责。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1日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