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修订后重新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步修订《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有哪些?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征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可计入征地成本。
三、被征地人员确定的条件?
即按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四、何时签订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区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后,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五、生活补贴费的标准确定和缴纳期限?
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可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六、就业和培训的补贴政策?
就业方面。在执行市级被征地人员就业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区就业创业新政,增加跨区就业岗位补贴区级配套。就业存在困难的被征地人员,根据不同情形按区就业创业新政规定享受本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政策。较原区级政策,新增公共就业服务内容,提高服务的精准性。
培训方面。明确对可享受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培训项目,不再给予区级培训费差额补贴;对参加区级培训项目,合格的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七、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和医疗待遇是否发生变化?
没有变化。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继续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八、修订后的文件从何时起实施?
修订后的文件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