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书记李强同志关于“老小旧远”问题的重要指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上海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沪府发〔2017〕85号)、《关于本区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松府规〔2018〕11号)的文件精神,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关于适当提高本区城镇居民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一)本区城镇居民养老待遇的比较
本区城镇居民养老人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两类中的一类,另一类是老年农民养老人员。这两类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各不相同。
1.城镇居民养老保障情况。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人员共1909人,平均年龄为75.6周岁,分布于17个街镇,中心城区人数较为集中。(详见附件2)平均养老待遇为1326元/月。具体分四种情况:纯城镇居民共1045人,平均养老待遇为1108元/月;原高龄纳保人员共177人,平均养老待遇为1470元/月;原乡镇企业人员共171人,平均养老待遇为1597元/月;既高龄又是原乡镇企业人员共516人,平均养老待遇为1630元/月。(详见附件3)
2.农民养老保障情况。本区老年农民31184人,平均年龄71.36周岁,分布于车墩、佘山、小昆山、石湖荡、叶榭、泖港、新浜7个镇,浦南地区人数较多。平均养老待遇为每人1976元/月。即老年农民除享受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1010元/月、过渡性养老金110元/月和个人账户72元/月外,还享受老年农民土地退养补助金人均784元/月。
(二)适度提高城镇居民养老待遇的的必要性
1.城镇居民养老人员与老年农民待遇不平衡。2015年,本区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稳固提升农村家庭农场发展,不断提高农民收益,研究制定了老年农民土地退养补助金政策。经过近两年政策的不断完善,目前本区老年农民土地退养补助金的平均水平已经达到784元/月。这样,老年农民养老待遇明显高于城镇居民;并且,近年来城镇居民的区级补贴政策没有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导致在同一社保体系内两类人员养老待遇不平衡。
2.城镇居民养老待遇与日常生活成本不匹配。城镇居民养老人员生活成本相对较高。一是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相对较大。城市居民的一切生活消费支出都依赖于市场购买,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属于必要花费,并且交通、通讯等消费支出也呈现增加态势。二是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决定日常生活成本不断提高升。除了满足日常基本生活保障外,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相对丰富和多元,在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方面都有相应支出。
3.城镇居民养老待遇与最低社会保障水平不协调。2019年,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低保”)为1160元/月,本区城镇居民平均养老待遇为1326元/月,两者仅仅相差166元/月。“低保”属于社会救助制度范畴,是兜底性的民生保障。城镇居民养老待遇的偏低,限制了这部分群体消费能力的提升和生活水平的改善,很容易造成群体性心理失衡。原有的相关补贴 政策分别在2011年、2013年出台实施,不合时宜。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本次适度提高城镇居民养老待遇基本思路是:适度调整、有所提高,基本接近、保持平衡。坚持“待遇均衡、量力而行、正常调整”三方面原则,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
1.适度提高补贴标准
鉴于对城镇居民养老待遇的三个文件:《关于本区城镇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沪松府〔2011〕101号)、《关于提高本区2013年度农保基础养老金、征地养老生活费待遇的通知》(沪松人社〔2013〕12号)、《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人员等人群养老待遇水平的实施意见》(沪松府〔2017〕60号),前面两个已经过了有效期,后面一个标准也是前几年制定的情况,本次针对城镇居民的四类人员,分别对高龄补贴、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的补贴标准做适度调整。一是高龄补贴,由60元/月标准调整为200元/月;二是工作补贴,由160元/月标准调整至300元/月;三是生活补贴,对原乡镇企业人员和原无业高龄纳保人员的生活补贴由300元/月调整至350元/月,对纯城镇户籍人员参照以上人群发放350元/月生活补贴。
2.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实际,根据本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财力状况,建立完善本区城镇居民养老人员保障水平年度正常调整机制,基本与本市养老保障制度年度调整保持一致。
四、征求意见情况
本《实施意见》在起草之前,根据下一步推动工作的需要,先期与市社保中心城乡居保处、区财政局进行了沟通,并向各街镇进行情况排摸和沟通,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又再次征求了以上单位的意见建议。经反馈,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无不同意见。
五、上位法和上位政策依据
本《实施意见》涉及到的上位文件依据为《关于本区城镇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松府〔2011〕101号)、《关于提高本区2013年度农保基础养老金、征地养老生活费等待遇的通知》(沪松人社〔2013〕1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人员等人群养老待遇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2017〕60号)。
规范性文件原文地址:关于印发《 关于适当提高本区城镇居民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