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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府复字(2026)第677号赵XX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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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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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6-05-13
    • 发布日期:2026-05-13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6)第677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73521406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首次违法应该警告处理,而且其刚来上海,对这里道路不熟悉。其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故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6年3月25日14时11分许,民警在本区乐都路人民北路西约20米处发现申请人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遂将其拦下处罚。民警告知申请人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警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开具了涉案《决定书》。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6年3月25日下午,申请人在乐都路人民北路西约20米处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拦下,后被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首次违法应该警告处理,而且其刚来上海,对这里道路不熟悉。其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故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本案中,民警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当场对申请人开具了涉案《决定书》,处罚前已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从相关证据来看,申请人确系实施了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相关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据此,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73521406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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