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5)第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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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1-23
- 发布日期:2026-01-23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5)第2447号
申请人:胡xx,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7336591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认为处罚不公,在对其罚款的同时,另一辆速度更快的大型电动车从旁经过,交警未予拦截而直接放行,质疑为何未统一进行处罚。其表示属首次违规,由于另一侧思贤路正在修路导致通行不便,且其对交通法规不了解,仅是跟随前方车辆通行。此外,其不满执法人员要求必须现场支付罚款,称自己已持有处罚单,但工作人员坚持支付完成后方允许离开,耽误了其时间。故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5年12月9日8时3分许,民警在本区光华路进中德路东约71米处发现申请人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遂将其拦下处罚。民警告知申请人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警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开具了涉案《决定书》。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9日上午,申请人在光华路进中德路东约71米处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拦下,后被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称其认为处罚不公,在对其罚款的同时,另一辆速度更快的大型电动车从旁经过,交警未予拦截而直接放行,质疑为何未统一进行处罚。其表示属首次违规,由于另一侧思贤路正在修路导致通行不便,且其对交通法规不了解,仅是跟随前方车辆通行。此外,其不满执法人员要求必须现场支付罚款,称自己已持有处罚单,但工作人员坚持支付完成后方允许离开,耽误了其时间。故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本案中,民警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当场对申请人开具了涉案《决定书》,处罚前已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从相关证据来看,申请人确系实施了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相关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据此,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7336591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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