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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沪松府复字(2025)第19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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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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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11-17
    • 发布日期:2025-11-17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5)第1943

    申请人:XX,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8月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7316102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夏季高温环境下,近37度的天气中佩戴厚重头盔易致其头晕脑胀,进而影响心理稳定,削弱骑行者的道路判断与交通观察能力,这与《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的初衷相悖。交通管理应更注重科学化与人性化,酷暑中免戴头盔所获的凉风反有助于保持头脑清醒,从而提升骑行安全。故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5年8月9日16时37分许,民警在本区北松公路车亭公路西约15米处发现申请人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遂将其拦下处罚。民警告知申请人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民警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具了涉案《决定书》。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9日下午,申请人在北松公路车亭公路西约15米处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拦下,后被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称夏季高温环境下,近37度的天气中佩戴厚重头盔易致其头晕脑胀,进而影响心理稳定,削弱骑行者的道路判断与交通观察能力,这与《管理条例》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的初衷相悖。交通管理应更注重科学化与人性化,酷暑中免戴头盔所获的凉风反有助于保持头脑清醒,从而提升骑行安全。故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民警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当场对申请人开具了涉案《决定书》,处罚前已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合法。从相关证据来看,申请人系实施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据此,被申请人依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8月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73161021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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