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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沪松府复字(2025)第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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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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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11-17
    • 发布日期:2025-11-17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5)第1920

    申请人:XX,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10月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01533278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民警高速公路违法拦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不低于七十公里,则具备进入高速公路的资格。故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5年10月1日12时50分许,民警在本区沪昆高速杭州方向51公里300米处发现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浙GH5Z2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遂将其拦下处罚。民警告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民警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开具了涉案《决定书》。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日中午,申请人在本区沪昆高速杭州方向51公里300米处驾驶号牌为浙GH5Z2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拦下,后被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称民警高速公路违法拦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不低于七十公里,则具备进入高速公路的资格。故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案中,民警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当场对申请人开具了涉案《决定书》,处罚前已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等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并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规定。从相关证据来看,涉案路段通过设置交通标志的方式明示禁止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行,申请人确系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相关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据此,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10月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01533278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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