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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沪松府复字(2025)第1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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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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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10-14
    • 发布日期:2025-10-1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51208号

    申请人:某某身份证号码:5137**********7394 

    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上海树锋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心梦飞扬餐具旗舰店”购买了一个“陶瓷勺子”,由于购买到产品实物陶瓷勺子无产品任何标签信息、说明书等标识内容,也没有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典型“三无产品”,产品仅用一层未知材质包裹,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陶瓷勺子有异味不洁净,边缘口不光滑有毛刺,釉彩不均匀: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遂于2025年4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投诉举报的上海树锋贸易有限公司系平台内经营者,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四期76栋3单元地下室,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向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行政行为的理由仅仅是投诉举报的上海树锋贸易有限公司系平台内经营者,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四期76栋3单元地下室,但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全面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亦未提供申请人购买批次产品之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文件,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仅仅在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的行为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对该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以书面回复的形式回复申请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且告知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反馈程序合法。

    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展开现场调查。经查,被举报人上海树锋贸易有限公司系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四期76栋3单元地下室,根据《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并建议申请人向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嗣后,被申请人针对被举报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4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其向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的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举报单》《现场笔录》《情况说明》《租房协议》《不予立案审批表》、被举报人相关证照及全国12315平台告知截图等材料,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形式回复,行政不作为,应撤销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涉案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程序合法。此外,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上海树锋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是否具有处理职责。根据《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及《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相关举报事项应当由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根据在案证据材料显示,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并非位于松江辖区,且淘宝(电子商务平台)的住所地亦不在松江辖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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