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5)第397号
申请人:郑某某,身份证号码:3604**********3717
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编号:市场监管〔2025〕第2131011700202502061007260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经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日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榀伟餐饮店购买一份“干锅有机花菜”,发现没有有机证明和有机标识,遂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举报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电话调解和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书并于2025年2月17日告知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故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所有证据满足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应当立案。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根据《程序规定》第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2025年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同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年2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涉案《告知书》,被申请人反馈程序合法。
收到举报后,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被举报食品“干锅有机花菜”使用的“有机花菜”的进货凭证。经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干锅有机花菜”是于2024年11月30日在“叮咚买菜”(九亭站)购买的“有机松花菜”,该食品标签存在有机标识。被举报人销售的“干锅有机花菜”使用的正是该“有机松花菜”。因申请人反映的涉嫌违法行为不成立,不符合《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2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告知书》。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同年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并登记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嗣后,被申请人针对被举报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年2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告知书》告知其处理结果。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投诉登记表》《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被举报人相关资质证照、提供的涉案食品进货凭证、邮寄凭证等材料,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编号:市场监管〔2025〕第2131011700202502061007260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