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4)第2235号
申请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130***********3834
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适用普通程序,并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伽音琴行购买成人吉他课,有歌单宣传称学完后可以学会两首实战性歌曲,但发现老师上课时一直打酱油没教东西,也并没有按照宣传的课程上完,最后更没有什么其所宣传的实战歌曲,美团上也有其他人发生了一样的事,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上海伽阳艺术发展中心虚假宣传,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短信答复,理由为未查实举报中反映的虚假宣传行为。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其反映松江区文涵路1092号1-2层、1094号1-2层、1096号二层的上海伽阳艺术发展中心报名吉他课程,花费了999元。市民表示该商家宣传能够学会,并且宣传的课程与实际上课的进度不符合。诉求:投诉商家虚假宣传要求查处。同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补充举报线索。同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并于当日收到申请人补充的举报材料。同年12月27,被申请人再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反馈程序合法。
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七日内补充具体举报线索。截至12月25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申请人未提供具体举报线索,举报内容无法查实。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材料。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认为当事人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虚假宣传问题,故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收到短信回复后,通过邮件方式补充4张大众点评页面截图作为补充材料。经查,截图内容未查见申请人举报所述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再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嗣后,被申请人针对被举报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补充举报线索。同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并于当日收到申请人补充的举报材料。同年12月27,被申请人再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举报信息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1》《不予立案审批表2》、被举报人相关资质证照、情况说明、短信告知截图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系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程序规定》第七条及《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及反馈的职权。其次,根据《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程序合法。此外,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未查实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涉案举报事项暂不成立。据此,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此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